六.有资格代表一个以上协会的球员
1. 根据第五条之规定,球员因其国籍而有资格代表一个以上协会参加国际比赛,但除了拥有相关国籍之外,还须满足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a)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b)其生父母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c)其祖父母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d)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至少五年。
2. 无论第六条第1款如何规定,具有共同国籍的协会可以订立协议,将第6条第1条d项全部删除或修改,以规定更长的期限。该协议必须呈交国际足联理事会,并由理事会批准。
3. 拥有相同国籍的协会应由国际足联总秘书处在通告中酌情确定和更新。
七.获取新国籍
1. 任何通过第五条第1款之方式获得新国籍,且符合第五条第3款之规定的球员,只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便有资格代表新协会参加比赛:
(a)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b)其生父母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c)其祖父母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出生;
(d)曾居住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
i)10岁前开始在该国居住的球员:至少3年;
ii)10-18岁在该国居住的球员:至少5年;
iii)18岁之后在该国居住的球员:至少5年。
2. 试图通过第7条第1款d项ii点来获得新协会参赛资格的球员必须:
(a)证明移居相关协会所在国,不是为了代表其代表队参加比赛;
(b)同时通过相关协会向球员身份委员会提交资格申请。
八.无国籍人士
1. 若一名球员:
(a)没有任何国籍;
(b)同时根据其居住地所在国的法律,无法获得该国国籍,可被宣布有资格代表有关协会的代表队参加比赛,但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c)在相关协会所在国境内居住至少五年;
(d)且他可以证明移居到该协会所在国境内不是为了代表该协会的代表队参加比赛。
九. 转换会籍
1. 球员可以将自己从有资格出战的协会更改为其国籍所在国家的协会,但只有一次机会。
2. 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能批准转换会籍的请求:
(a)一名球员:
i)在目前所在协会中,有参加任何级别的正式比赛(国际A赛除外);
ii)在代表所属协会首次参加正式比赛之前,他已经拥有自己所希望转换效力协会所在国的国籍。
(b)一名球员:
i)在目前所在协会中,有参加任何级别的正式比赛(国际A赛除外);
ii)在代表所属协会首次参加正式比赛之前,他并没有拥有自己所希望转换效力协会所在国的国籍;